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9〕77号 2009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9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7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自治区烟草专卖机构体制改革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3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辉煌交通石化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12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百祥石油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243号)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实行预缴、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进行统一和规范,并从2009年4月份申报期开始执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电力、中石油、中石化、烟草系统、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税额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相关附表,通过申报进行税款征收。电力系统实行预缴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综合征管系统设置隶属关系。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实行按发电量预缴增值税的发电企业填写上网电量)。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属于广西电网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仅填写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应税销售额(或上网电量)乘以预缴比例(或定额税率)或按规定方法计算分摊预缴税额加上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的增值税。属于电力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还应加上价外费用及其它货物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不填写。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就地补征的增值税。其他栏次按原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