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72号)精神,现将《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律师、公证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是详细记载、系统掌握律师、公证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重要依据,是促使律师、公证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措施。全市在职律师、公证员以及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其他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适用本办法。
对律师、公证员实行继续教育工作备案制度。律师、公证员所在单位应每年度填写《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备案表》(附件一),并逐级上报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干部处。
二、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干部处负责证书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
律师、公证员所在单位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填写《西安市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二),并逐级上报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干部处备案,由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继续教育证书由律师、公证员所在单位集中保管。继续教育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满后,应按原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三、证书登记
律师、公证员参加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要在证书上进行登记,经过审验的登记结果将作为律师、公证员职务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律师、公证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作为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
律师、公证员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