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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进(研)修班、学术讲座、国内外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习、学术会议、业务考察;
  2、在科研、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3、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4、参加本单位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5、参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远程教育、学历教育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6、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有关办学活动。
  律师、公证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本单位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继续教育证书的日常登记工作由律师、公证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内容存入律师、公证员业务考核档案。

  四、证书审验
  证书审验由律师、公证员所在单位统一到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干部处办理。
  验证结果应如实填在《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登记”栏内,并加盖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印章。

  五、证书复验
  拟晋升高一级律师、公证员资格的人员验证后,根据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别报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验,证明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才可进行晋升评审或参加考试。
  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级晋升副高级以上律师、公证员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验。
  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市公证处初级晋升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的,由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干部处复验。
  区、县单位的初级晋升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的,由区县司法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验。

  六、验证内容
  ㈠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证盖印。
  ㈡是否达到规定学时、考核成绩是否合格。
  ㈢各类继续教育活动的结业证书复印件及其他学习证明材料,并附《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报表》(附件三)、《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四)。

  七、验证时间
  常规验证每年一次,西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复验时间定于每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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