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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社区稳定、居住环境建设、就业促进、帮困救助、为老服务等民生项目;

  2.市、区重大市政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

  3.具有前瞻性的社区创新项目;

  4.其他与社区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八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调整。由区府办商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和可用财力,按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时间节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分管区长核准后,报区长审批。因市、区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1.对预算审批同意的项目,各街道、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批单》。区府办商区财政局等单位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批。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对新增项目,各街道、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批单》。区府办商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批。其中拨付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长或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预算内项目和100万元以下新增项目

  区府办商相关单位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分管区长审批

  相关部门监管资金使用效应

  通知区财政局资金拨付,告知申请单位

  各街道、部门提出申请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新增项目,区长审批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对于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建设等项目,使用资金的街道和部门要加强制度保障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照既定时间顺利完成。

  使用资金的街道和部门需向区府办定期反馈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区府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同时做好申报、审批、反馈材料的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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