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制度和办法原则上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支持的方式和额度、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和资料、支出管理、审批程序、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管理制度和办法应当听取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因任务完成、形势变化、对象缺失或执行期限届满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并清算结余款项后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区财政局也可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对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或撤销。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专项准备金等特殊资金外,原则上各专项资金均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做到项目有预算,拨款有额度,审核按权限,使用按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由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编制,并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追加预算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主体,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资助对象、项目进度等,填写《徐汇区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予以拨付。
属于当年度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批,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财政直拨或非直拨的方式,即直接拨付至最终受款方或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