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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接待费、课题费、办公经费等属于部门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专项资金额度来源之一。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及其他特殊事项外,各资金管理部门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章 绩效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三年轮审一遍。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使用效益以及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绩效自评,并及时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区监察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监察,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区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和完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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