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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门诊大额疾病病种情况,增加病种。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各市根据当地财政、用人单位和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或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不低于6%。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6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6元(含未成年人),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个人缴费成年人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缴纳,未成年人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鉴于2011年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完成,新标准从2012年起执行。
  三、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以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统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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