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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二)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多处不到位的;
  (五)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
  (六)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七)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八)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九)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十)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
  (十一)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建筑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三)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前款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并附具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建筑施工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第二十六条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建筑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非本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其在山西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因重大事故隐患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收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3个月至12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项目负责人工作,经整改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项目负责人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暂扣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到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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