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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人等资格评审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省外企业还应持有《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三)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项目范围、合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资信评审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当面陈述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对澄清说明或补正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算术性修正即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第十三条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要求、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投标人是本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投标人与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与本工程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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