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五)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八)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九)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十)投标文件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十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3项及3项以上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
(十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十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七)报价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
(十八)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不签字确认的记录在案,视同认可。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标;
(二)初步评审;
(三)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四)详细评审;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情况;
(六)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招标人应将书面评标报告按项目所属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