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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由规费征管处负责收取的专项收入(具体范围见省编办晋编办字[2010]171号文),由财务处负责领取专用票据,交规费征管处使用;规费征管处使用专用票据的情况,应接受财务处的监督。

  (三)规费征管处负责收取的专项收入涉及的专用账户,仍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涉及的具体事务,两处应加强日常沟通联系。

  (四)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它国土资源规费收入的统计报表及专用账户等管理,由财务处与相关业务处参照上述条款予以落实。

  四、关于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中新旧资源的划分

  (一)对已有明确规定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按照规定处理;资源储量处、规费征管处予以配合。

  (二)对于过去规定中未涉及,或者虽有涉及但不明确的,以及新出现的问题,如探转采、矿山调整标高等导致的储量增加问题,由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提出具体界定的政策和制度建议,按照规定提交有决策权的会议或者机构审定。

  五、关于省发证国有重点煤矿有偿使用及其矿业权价款评估与征收

  (一)其矿业权未发生转让的,继续按照省政府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同时参照晋政办发〔2010〕66号规定的征收年限实施有偿使用。

  (二)未发生转让的矿业权拟采取货币缴纳方式实施有偿使用的,可以按照省政府187号令的规定直接予以征收,不再进行评估。具体办理程序是,由采矿权人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规费征管处具体承办,会签征询矿产开发管理处该矿业权是否转让或者提出转让申请;规费征管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履行程序。

  (三)拟转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已经转让的,采矿权人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后,煤矿可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5]247号)要求直接征收价款,不再评估;非煤矿山则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告知采矿权人按照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缴纳矿业权价款;资源储量处按照国家规定以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批准开采矿种组织矿业权评估备案;规费征管处依据职责对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核定,提出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价款、或者以其它方式实现有偿使用的意见,履行程序后通知采矿权人及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人持缴款凭证继续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

  (四)采矿权人无论以哪种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属于国家分成的部分价款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以资金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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