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信用管理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一)强化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镇街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从机构、人员、装备、机制、工作推进等方面入手,推动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水平,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确保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客观性,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力量配备。
(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各类企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审、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抓好粉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