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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城市(县城)星级公园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申报城市星级公园从二星起步,申报二星、三星公园的,我厅可委托设区城市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申报四星、五星公园的,由我厅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星级公园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根据实地考察情况进行打分,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公园根据专家打分和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后,将整改报告(附整改后图片)报我厅,由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公园的总结报告、整改报告和有关资料;
  (三)经评审符合星级公园条件的,由我厅表彰、命名。
  七、星级公园标准
  城市(县城)星级公园考核六类项目,设定总分1000分。其中:规划管理100分,绿化景观管理250分,园容卫生管理200分,基础设施管理200分,经营服务管理150分,安全和保卫管理100分。县级市和县城公园、各专类公园无经营服务项目时,可不考核经营服务管理,总分可按850分计算。各类城市星级公园考核标准如下:
  五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95%,县级市得分90%,县城得分85%;
  四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85%,县级市得分80%,县城得分75%;
  三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75%,县级市得分70%,县城得分65%;
  二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65%,县级市得分60%,县城得分55%。
  五星级公园可以申报“山西省城市精品示范公园”。
  八、命名授牌
  二星、三星、四星城市公园,我厅只命名公布不授牌,各设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可以按全省设计的统一样式制作并授牌;五星城市公园由我厅进行命名授牌。
  奖牌样式请登陆sxcsyllh@163.com中自行下载。密码:3580077。奖牌采用适合户外悬挂的材质,可悬挂于公园入口处,以便于群众监督。
  九、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星级公园”实行复查制和举报制度。自公布命名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或期间接到举报有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经核查属实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公园”称号。

  附件1:山西省城市(县城)星级公园标准;
  附件2山西省城市(县城)星级公园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山西省城市(县城)星级公园标准

  一、规划管理标准
  (一)公园有政府立项批复文件或绿地证,并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公园设计、施工、改造要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1148-92)和相关的法例、法规;
  (三)公园档案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公园总平面图;
  (2)公园功能分区图;
  (3)绿化种植图;
  (4)市政管线图;
  (5)公共设施配套图;
  (6)公园建筑物主要图纸;
  (7)公园各景点主要图纸。
  2、文字资料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公园规划设计说明书;
  (2)公园文化特色说明(包括园艺特色、建筑特色);
  (3)公园园史及有关资料和照片;
  (4)园内乔木和大型灌木分类普查登记资料;
  (5)公园建筑物清单;
  (6)公园变更情况资料(包括土地占借、绿地改造、建筑物新增和拆除,地下管线敷设等)。
  (四)公园改造更新项目,用地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五)公园内古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依法挂牌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六)无随意砍伐、移植园内绿化造景植物。
  二、绿化景观管理标准
  (一)按照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植物种植设计,实施植物栽植、调整和养护,园林景观达到和保持最佳状态。
  (二)有全年养护技术措施和植物调整充实计划;有公园主要景点、景区以及节日花坛布置设计图和用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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