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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建设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增量做优、存量做强、总量做大”的思路,确定对新建和技改扩建“两高”项目的投资审批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三是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四是项目必须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五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三、加强“两高”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一)为了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按照产业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审查全区拟投资建设的“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自治区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详见附件),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未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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