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县工商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餐饮经营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征象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规范餐饮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采购、贮存、使用和管理。落实餐饮经营者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
3.重点整治各类食堂、举办宴席餐馆、火锅馆(汤锅馆)、烧烤店、豆花馆等餐饮经营者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我县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坚持“源头监管部门牵头,过程监管部门共管,配合执法联合打击”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完成时限、责任人及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工作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行动取得成效。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制定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具体行动方案,并于2011年5月7日前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日一督查、一周一通报,领导小组一月一次小结。
(二)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贩卖非法添加物的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应依据修订后的
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