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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由市金融服务办、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国有股东、金融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通过与行业水平、历史数据、考核目标等多维度的比较,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促进发展原则。通过考察任期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促进企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分类实施原则。本着简便易行的要求,根据金融行业共性设定统一的考核评价办法和程序;同时针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特点,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综合五大类实施分类管理。

  (四)综合运用原则。三类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衔接,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配套,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挂钩。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应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 年度绩效评价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是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重要依据。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是市属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使用和兑现延期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年度绩效评价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市属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及经营增长状况进行分析,评价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

  第八条 市属金融企业的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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