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高效运转的安全保障体系。
(二)阶段性目标
1、按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全省从2011年7月开始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特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认证,达到安全评定“合格”;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达到安全评定“基本合格”;到2015年底前,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认证,安全评定“合格”率达到100%。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前通过安全认证。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行标》)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以下简称《省标》)对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验收。到2012年6月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入晋企业,以下同)的施工现场达到《省标》“合格”标准,2013年12月底前,达到《行标》“合格”标准; 2014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省标》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2015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行标》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
三、实施范围
在我省注册的所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省外入晋企业在我省成立分公司的建筑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省外入晋企业承建项目。
四、标准及办法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为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比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评价标准》为依据,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合格”为达标,等级划分及评价方法详见《评价标准》。
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厅负责认证,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安全认证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评、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项目抽查、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原则上,没有在建项目的企业不予安全认证。
(二)施工现场标准化
施工现场标准化以《行标》和《省标》为依据,开展达标验收,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划分及评价方法详见《行标》和《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