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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工作方案。各市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厅。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方案要突出自查自评、落实整改、达标复核、安全认证、持续改进等环节内容,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落实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11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文件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化技术手册,对施工现场和各类危险源监控管理实现流程化、表格化、岗位化。
  (三)成立评价委员会。为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推进,省厅成立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对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
  主 任:郭燕平 副厅长
  副主任:顼连斌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常务)
  周翠芬 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处长
  王 原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管理总站站长
  刘跃生 厅稽查办公室主任
  成 员:由有关处室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比照省厅成立相应的机构,严格考评流程,规范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要结合季度性安全督查和日常监管,加大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开展检查或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标准化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安委会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厅安委办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标准化工作日常事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工作。
  (二)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为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奖惩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辖区企业和项目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予以表彰,并适当给予政策性奖励。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和达标验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记录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收回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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