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商标战略,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提高咸宁市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促进咸宁市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活动。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负责推荐、保护工作,并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商标为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