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加强对区污水处理厂等5家较大污水处理单位及各经济功能区污水处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出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污泥累计产生量和清运处置情况;严厉查处污水直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查处污泥直接外排、弃置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水质监管,对排入市政管网的污水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检查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设计库容、已填埋容量、日均填埋量、防渗措施、雨污分流情况、渗沥液产生处理等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飞灰不按规定处理、恶臭超标排放等污染扰民和违法行为。
2.加强对煤烟设施排放情况的监管。加大已建成集中供热中心区域内的燃煤锅炉整合力度,加快推进高丽营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工程等4个减排工程的建设,全年新增清洁能源使用单位20家;完成北京北汽昌盛汽车有限公司改天然气等10个减排项目,全力保障城东供热中心等项目的正常运行;严厉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
3.积极推进顺义新城(马坡组团)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等12个水污染物减排工程的建设;完成“引温济潮”二期工程等6个减排项目;全力保证天竺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的正常运行;按照污染减排考核要求做好10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企业的淘汰退出工作。按要求开展监察监测,并将监察监测信息录入北京市环境监察管理系统。
4.狠抓重点流域污染源监管工作。加强对潮白河、温榆河、小中河、金鸡河、箭杆河5条重点河流排污企业检查,完善排污口台账;做好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执法,严格执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增加监测频次,严厉打击偷排、超排行为,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确保市政府考核的7个断面及40个区控出镇域断面水质达标。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餐饮业油烟、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的专项整治力度。
以8家国控、23家市控和11家区控重点源为监管重点,继续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餐饮企业油烟污染、扬尘污染的专项整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年内完成22家重点源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对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进行挂牌督办(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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