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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禁用旧版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禁用旧版发票的公告
(鄂地税发〔2011〕7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经济秩序,强化廉政建设,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决定联合发布关于禁用旧版发票的公告,其内容附后。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刊登,在公共场所和办税服务厅张贴,并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北省监察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禁用旧版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换版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销旧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全省地税发票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发票(见湖北日报2010年9月28日公告),旧版发票缴销工作已于2011年6月15日结束。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各企业、事业、团体、党政机关等单位,严禁接受旧版发票报账,否则视为无效票据或假发票处理。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新版发票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旧版发票销毁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使用旧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对非法制作、贩卖假发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同时协助税务部门加大对“买方市场”使用旧版发票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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