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报销比例
1.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府〔2009〕188号)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二)调整起付线
将一级(乡镇及街道)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300元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计算,现执行400元;二级(县)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500元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计算,现执行640元;三级(市)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800元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计算,现执行8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为80元)。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4号)规定,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三)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规定,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1.3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2.35周岁至44周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