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四)调整特殊病种范畴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二十类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五)调整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9号)规定,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54万元调整到53.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调整为3.2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六)调整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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