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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三、设置缴费年限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府〔2009〕188号)规定,201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单位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不作特别要求,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计算办法: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整欠费补缴政策

  按照市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府发〔2006〕82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调整缴费基数增加后提高报账比例政策

  按照市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府发〔2006〕82号)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其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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