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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六、调整个人身份参保政策

  (一)参保缴费政策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规定,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待遇享受

  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以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二档参保的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

  满35周岁至不满44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

  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4%。

  统筹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补助政策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规定,将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政策调整为: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即一档参保缴费比例由5%降为2%执行,二档参保缴费比例由11%降为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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