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力缴费企业和单位的参保政策
无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自愿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44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参保人员不纳入享受补助和优惠的范围。
(五)调整以个人身份参保经办模式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由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不在本县的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具体办理参保申请(首次参保和医疗保险接续),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参保人信息变更、欠费补缴申请,停保业务、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其他相关业务。受理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财政补助的申请,登记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信息;发放社会保障卡等其他相关工作。
由县医保局负责提取参保人员信息,制作社会保障卡和代扣款银行卡的信息并交银行制卡,受理社会保障卡挂失和补办卡的申请;出具征缴计划(正常征缴计划、补缴计划、一次性趸缴计划);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并登记,办理一次性趸缴申请等其他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政策
(一)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68号)政策规定执行。
(三)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216号)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