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历史在用未登记厂(场)内车辆补办登记工作的意见
(深市监特字〔201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厂(场)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内车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本着“尊重历史、疏堵结合、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深圳市历史在用未登记厂内车辆补办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未办理登记使用的厂内车辆,如使用单位申请补办使用登记手续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出补办使用登记申请
使用单位应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厂内车辆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提出补办手续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补办使用登记申请书(附件1);
2、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如原出厂合格证遗失,使用单位可向原制造单位(附件2)联系补齐厂内车辆出厂合格证;
3、关于遵规守法确保安全的承诺书(附件3)
4、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5、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对于2009年5月1日以后出厂的厂内车辆,分局还应审核制造厂家的制造许可资质。
审核通过后,由分局出具同意补办使用登记手续意见书(附件4)。
(二)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向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申请对补办手续的厂内车辆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辖区分局出具的同意补办使用登记手续意见书;
2、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在检验现场,要按照出厂合格证原件核对厂内车辆的车架号。
(三)后续处理
1、对检验合格的,由市特检院出具检验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数据录入和补办登记手续。补办登记手续后,厂内车辆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2、对检验不合格的,由市特检院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作为安全隐患报辖区分局处理。
二、对于场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补办登记手续时还需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市监特字〔2010〕26号)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