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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第七条 PCT国际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PCT国际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6000元。

  第八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进行受理及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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