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用毛发水加色素勾兑酱油;
38. 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醋等;
39. 在生产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壮阳、降糖等化学药品;
40. 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作坊、商户生产食品;
41. 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食品。
(三)在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及销售过期食品。
42. 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店经营过期食品或回收过期食品后更改日期标签再销售;
43. 餐饮企业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4. 餐饮企业经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
45. 在加工牛百叶和其他水发食品中使用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片碱(氢氧化钠)、工业双氧水、氨水等有害化工制品;
46. 在烹制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等有害物质;
47. 在烹制麻辣烫等小吃中添加罂粟壳或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品;
48. 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49. 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
50. 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焗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变化,适时对上述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被举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按以下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提供关键证据,并到现场指证的,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关键证据包括:非法产品和非法添加物等物证,账本和单据等书证,照片和摄像等视听材料。
(二)提供部分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提供部分证据,未配合案件调查,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第五条 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判处罚金的,按罚金的15%给予奖励;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奖励3000元;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一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