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挥各类妇女维权志愿者的作用,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维权热线、舒心站(点)等各类妇女求助和服务机构,为妇女提供维权帮助和法律援助。加强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法律援助的能力。
(5)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和有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房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依法受理率、破案率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权以及女职工劳动权益等。对强迫妇女吸毒、卖淫等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6)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创建“平安家庭”、“平安社区”,充分发挥“110司法联动体系”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作用,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7)预防妇女违法犯罪,降低女性犯罪率。加强对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和吸毒人员的社会化安置帮教工作。
(8)维护残疾妇女、特困妇女、孤老妇女的特殊权益。关注弱势妇女的急难需求并提供帮助。维护来沪女性的合法权益,为来沪女性提供诸如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9)制止各种损害妇女形象的现象发生。
四、实事项目
1、各成员单位为妇女发展承办一件以上实事。
2、为本区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两年一次免费安排妇科病及乳腺病筛查。筛查对象逐步拓展到困难的外来媳、单亲母亲。
3、逐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一体化的妇幼保健健康服务。
4、设立妇女儿童救助专项基金。
五、组织实施
(一)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把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列入区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正职领导向区人大述职、主管责任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纳入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及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计划、总结、信息以及分管领导年度述职等情况。
3、各单位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物质和经费保证。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干部。区政府按区妇女人均4元为起点逐年递增0.5元至2015年达到6元标准(高于6元可按财力情况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