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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监局《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监局《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静府发〔201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安监局《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区安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区长担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安委办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建交委、区质量技监局分管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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