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编办、区府法制办、区府机管局、区市政配套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集团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区安委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会议形式)
区安委会会议形式有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区安委会专题会议、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 (会议召开)
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区安委办提出,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区安委会专题会议由区安委办或发起单位提出,报区安委办主任决定;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由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安委办主任决定;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委办决定。
第七条 (会议时间)
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安委会专题会议、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不定期召开;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八条 (会议议题)
区安委会会议每次均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主要议题。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听取区安委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区安委会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解决某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研究提请区安委会和区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区安委会、区安委办有关制度设计和文件。
(四)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主要议题是分析区安全生产阶段性形势,总结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事先书面征求区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