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议落实)
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事项由区安委办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区安委办。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条 (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区安委会牵头,区建交委、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人保局、区环保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府法制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区安委办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组织执法行动、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情形)
(一)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区域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
(五)政府职能部门申请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区政府交办或专题会议决定的联合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要求)
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应当委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业务、相对固定的人员。必要时由区安委会领导带队,统一指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回避,否则将视情予以行政问责,以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启动)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区性的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区安委办确定联合执法内容,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单一职能部门难以制止或纠正,或上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安委会领导批准后,由区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结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