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执法事项协调)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由区安委会领导牵头协调议定。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的情况时,应与区安委办取得联系,区安委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制度
第十六条 (协调情形)
涉及全区性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在执法过程中需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解决的情形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二)防范事故次生灾害;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疑难复杂信访调查处理;
(五)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发现被查单位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存在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区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
第十七条 (协调任务)
协调工作由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落实。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督促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工作应遵循主动告知、归口监管、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协调程序)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提交有关部门协调落实。
(二)涉及全区性的或多部门分工不明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经牵头部门协调无果的问题,由负有主要监管职能的部门提交区安委办协调。区安委办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对每一项安全隐患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
(三)区安委办协调时,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报区安委会议定。
第十九条 (督促指导、协调职能分工)
(一)督促指导职能分工
1、涉及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领域安全的由区安监局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