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消防安全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督促指导;
3、涉及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的由区质量技监局督促指导。
(二)协调职能分工
1、涉及建设工程等领域安全的由区建交委牵头协调;
2、涉及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等领域安全的由公安静安分局牵头协调;
3、涉及商业贸易领域安全的由区商务委牵头协调;
4、涉及学校教学和生活领域安全的由区教育局牵头协调;
5、涉及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拆房工程领域安全的由区房管局牵头协调;
6、涉及公共卫生等领域安全的由区卫生局牵头协调;
7、涉及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领域安全的由区文化局牵头协调;
8、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的由区环保局牵头协调;
9、涉及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安全的由区体育局牵头协调;
10、涉及民政福利领域安全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
11、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的由食药监静安分局牵头协调;
12、涉及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的由区旅游局牵头协调;
13、涉及无主管企业安全、居民区防火安全的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
第二十条 (协调结果落实)
牵头组织协调的部门要将协调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相关部门,抄送区安委办备案,并对协调议定事项实行跟踪督查。相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制度
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
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由区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由区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督导方式)
督导采取系统(行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督导组督促指导以及督导约谈相结合的方式。督导组通过查看文件资料、现场明查暗访和召开座谈会,对各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督导内容)
(一)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