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系统(行业)特点,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应对措施,总结的经验;
(四)对检查和通报的安全生产重点隐患及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有关的信访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督导职责)
(一)负责对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收集和梳理重点隐患,对不能解决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做好汇报;
(三)对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督导时间)
一般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展督导工作,特殊情况或区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督导时,可随时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督导反馈)
区安委办应当将督导的情况及时反馈被督导单位,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六章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通报形式)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由区安委办采取会议、专报、简报、文件、媒体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通报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运行形势分析评估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情况;
(六)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的督查情况;
(七)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通报程序)
区安委办负责汇总核实相关安全生产情况,各有关部门需配合提供数据材料。区安委办拟写通报稿并视情选择通报形式,经区安委办主任批准后(重大问题的通报需经区安委会领导同意)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通报结果落实)
受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区安委办负责跟踪督查。
第七章 安全生产联合约谈警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 (约谈警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