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约谈警示内容,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约谈警示要求)
约谈警示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警示,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警示或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以及因约谈警示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八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及举报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均有权按照本办法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举报方式)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第三十九条 (一般要求)
(一)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二)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不愿表明自己身份的,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事项负责。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对象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受理处置)
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承办举报事项的受理处置。
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举报事项,由该部门直接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移交。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及时答复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并向区安委办报告。
第四十一条 (奖励标准、条件)
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级别政府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可给予表扬。
第四十二条 (奖励程序)
区安委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开展该季度举报奖励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