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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属于日常业务管理类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核,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资金申请。

  (三)属于环境氛围营造和品牌形象推广类的项目,由专业街建设管理主体企业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立项和资金筹备。

  (四)属于服务业引导资金、科创资金和产业扶持资金类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投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专业街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的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指挥部申请项目审核结果,并报联席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区职能部门进行资金落实,并将建设管理经费预算纳入下一年年度预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类别,由相关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一)专业街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建设经费,从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中拨付至区市政配套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其负责进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二)专业街灯光绿化市容景观类项目的建设经费,从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中拨付至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其负责进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专业街日常业务管理类项目的建设经费,从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中按照每条专业街、每年一次性定额的标准(2011年度,根据各专业街当前建设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50万元或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012年度至2014年度,统一对各专业街进行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拨付至区府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其交由各指挥部负责使用和管理。

  (四)专业街环境氛围营造和品牌形象推广类项目的建设经费,经专业街建设管理主体企业自行筹集后,由各指挥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在服务业引导资金、科创资金和产业扶持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立项的项目经费,按照各类政策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使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街区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征求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未经批准进行迁移、改动的,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应当进行劝阻或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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