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在专业街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积极与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进行沟通。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依据本专业街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向有关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它文化、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的,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应当进行劝阻或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专业街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积极与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进行沟通,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依据本专业街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向有关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进行建筑物临街立面装修(包括临街店面装修及开墙打洞);
(二)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三)占用、挖掘道路;
(四)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插挂彩旗、加装灯饰及其它装饰物;
(五)设置户外商号牌匾;
(六)其它影响专业街风貌景观的活动。
未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的,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应当进行劝阻或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发现对专业街发展方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影响专业街发展规划实施的,应当积极与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进行沟通,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依据本专业街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向有关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以本办法为基础,制定所属专业街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