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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静府发〔2010〕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授权外,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法制统一、公众有序参与、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备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 (工作部门)

  区府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全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起草、制定以及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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