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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促进全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5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做好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是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各地在研究制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政策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得制定与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影响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定。要将园区消防工作与园区规划部署和经济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确保消防工作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相适应。要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制定和执行消防规划,严格落实消防行政审批,切实控制火灾隐患源头
  各地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时,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既符合实际又适度超前、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消防规划,使工业园区功能布局合理。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实施。对已经建成的园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适度整改、全面完善、重点防范”的基本原则,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园区,坚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照消防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建设。对园区内的建设工程,要严格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未申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及时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情况抄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要通过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齐抓共管,杜绝园区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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