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剥离债务,明确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在市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五)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债务。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六)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8月31日前)。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自查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写出验收申请报告,报送市医改办。市医改办组织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组织实施考核,并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债工作结束后,将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直接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落实经费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培训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化债工作任务。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逐级加强相关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各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准确掌握债务清理、认定、化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