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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鄂政发〔201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与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2、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3、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并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制定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4、强化领导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企业应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矿领导应与职工同时到达作业现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大型商场营业、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要有负责人值班并进行巡回安全检查,确保安全。企业领导值班、带班,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带班记录。无企业领导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发生事故而无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对企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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