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管理。企业应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严格考核、严格发证。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凡存在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凡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6、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
7、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凡不在规定时限申报,或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导致发生职业病,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实行安全监督管理
8、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严肃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9、加强监管力量和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力量建设,每个区(开发区)设置专门机构和队伍,各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乡镇执法。
1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否则立即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项目必须保障落实安全措施费,保证安全机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否则责令其依法停工,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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