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9、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把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停止建设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对因技术装备落后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加强政策引导
20、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未缴存或者未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21、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
22、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23、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机制,落实考核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24、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上报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