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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5、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报请省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6、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未按照职责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不严、隐患整改不力、事故救援不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以及超过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28、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全市、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有安全生产专篇,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9、制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市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30、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对重大隐患整改要实行跟踪报道,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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