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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2010〕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10年6月1日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和直属机构)、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区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综合预算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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