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
(五)推进本区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若转企改制实行公司制法人资格管理的,经批准,其资产将划至区国资委监管;
(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综合预算管理;
(七)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处置等事项;
(五)检查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区行政事业资产可实施委托监管。本办法所称委托监管,是指由区财政局将国有资产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委托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将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资产的品目、数量及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定期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人员在调离本单位工作时,必须交清所使用的单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