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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和委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监管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行使投资者权力,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委托监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原《普陀区国资委、普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国资委[2006]10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其直属单位之间调拨;
  2、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跨系统调拨;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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