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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可参照该资产的相关技术参数。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调出
  1、行政事业单位在其直属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下或一次性资产调出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3、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资产调出总额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4、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一次性资产调出总额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出售
  1、资产单位价值(原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下并且一次性出售资产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出售资产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3、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一次性出售资产总额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以及土地、房屋建筑资产的出售(转让),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报废
  1、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经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并且单位价值(原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资产报废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经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并且单位价值(原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资产报废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3、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资产报废年度总额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其审批权限和部门同本款前三条所定资产价值标准执行。
  (四)报损
  1、资产单位价值(原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下并且年度内资产报损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资产报损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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